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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合同》今起推行 使用未约定配件要赔偿

文章作者:杨滨 发布时间:2008-04-09

《汽车维修合同》今起推行 使用未约定配件要赔偿

       汽修厂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及双方约定的维修材料,否则应当无条件更换,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托修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修理方应当联系经顾客认可的其他汽车维修企业对车辆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维修费用。由北京市工商局与市运输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今起在本市范围内推行使用。

       今天上午,捷达车主邱涛和北京庆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全市首份《汽车维修合同》,标志着该文本正式在全市推广。

  一类汽修企业不足一成

       据统计,截止2007年底,全市共有汽车维修业户5802户,目前全市已经建立110余种品牌车型的特约维修站500多个,成为全国汽车维修车型和品牌最多、最全的城市。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不足一成,近6成属于三类汽车维修业户。

       在汽车维修市场不断扩大发展的同时,汽车维修纠纷也呈上升趋势。2006年全国各级消协受理的汽车类投诉同比上升了15.9%,在所有投诉中增幅位列第三。汽车维修业存在着无证无照经营、维修中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过程不透明、故障诊断不清、夸大故障等问题。在发生纠纷后,双方都无法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增加了纠纷解决的难度。

  维修材料要分原厂副厂件

       《汽车维修合同》文本中规定,预定的维修项目以双方确认的《进厂检验记录单》为准,实际的维修项目及使用的维修材料则以《维修结算清单》为准,并作为合同的附件。为减少纠纷,文本中还专门规定对于维修材料要区分“原厂件”、“副厂件”或“修复件”,并注明是消费者自备的材料还是维修企业提供的材料。在验收环节,文本明确在交车时当场验收,托修方应当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上签字确认,并结清维修费用后,才能提车。

       在消费者关注的承修方私用托修车辆问题上,规定除因维修或检验目的外,承修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车辆,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使用未约定配件要赔偿

       在维修材料方面,合同规定承修方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及双方约定的维修材料,否则应当无条件更换,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影响托修方使用车辆的,还要按迟延交车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争议较多的自带维修材料问题,规定托修方自备维修材料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导致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承修方应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托修车辆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承修方应联系托修方认可的其他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并承担修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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