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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法“90条”遭遇错用滥用

文章作者:万里运输集团 发布时间:2007-09-11


  济源市公安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说,“90条”是个模糊概念,我们要求民警不得单独使用第90条进行处罚。如果违反了“90条”的规定,罚款必须按照省《条例》的第52条的罚款额度进行处罚,上限不得超过50元。

  “‘90条’是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省政府纠风办有关负责人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滥用,不是以罚款来教育司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的,而是为罚款而罚款,其执法的初衷已经变调。“90条”的滥用已成为交警部门公路三乱的新型表现,他们将向省公安厅提出建议,规范交警滥用“90条”的执罚行为。

  超员,罚款200元

  违规使用专用车道,罚款200元

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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