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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车”条款拟作修改 欠缴养路费半年停止用车

文章作者:万里运输集团 发布时间:2007-07-26

本报讯(记者廖雁)市人大常委会今天上午审议了《北京市公路条例(草案修改稿)》,和前一稿相比,对欠缴养路费6月以上的车辆由原来的“暂扣”改为“暂停违法机动车辆使用”。市人大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改变使管理手段更多,包括封存登记、暂扣等。

  原草案规定,伪造公路养路费票证和收据;套用或者伪造机动车牌照;办理停驶手续后在停驶期间行驶;欠缴养路费6个月以上,养路费征稽机构有权暂扣违法车辆,并责令其所有人缴纳养路费及滞纳金。如果车主仍旧拒不缴纳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或者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提交二审的草案中,“暂扣违法车辆”的说法改成了“征稽机构可以采取措施暂停违法机动车辆使用”。

  据了解,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委员提出,为了规范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的行政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增加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建议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暂停违法车辆使用时,应该向当事人出具凭证,并作出责令其所有人缴纳公路养路费、滞纳金及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车主履行处理决定的,征稽机构应当及时恢复其车辆的使用。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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