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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文章作者:万里集团 发布时间:2006-12-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维护国际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国际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汽车运输协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间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际道路运输,包括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
    第三条 国际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平等互利、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原则。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五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二)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驾驶人员符合第六条的条件。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应当符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对有关国际道路运输法规、外事规定、机动车维修、货物装载、保管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四)从事旅客运输的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第七条 拟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五)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车时间等内容;
    (六)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七)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当提交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的上岗资格证等。
    第八条 已取得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定期国际旅客运输班线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二)拟新增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
    (三)拟投入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营运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
    (四)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驾驶员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第九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不能直接颁发经营证件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或者《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在出具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经营范围;《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应当注明班线起讫地、线路、停靠站点以及班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许可的,应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备案。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非边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请人拟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运输线路拟通过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决定。交通部按照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并由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第九条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颁发许可证件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的车辆和已有的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拟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二条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申请人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许可文件到外事、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等部门办理有关运输车辆、人员的出入境手续。
    第十三条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许可申请。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在180日内履行被许可的事项。有正当理由在180日内未经营或者停业时间超过180日的,应当告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向交通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
    (二)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商业登记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明或营业注册副本;
    (三)由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四)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常驻人员的简历及照片。
    提交的外文资料需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第十六条 交通部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出具并送达《外国(境外)运输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决定书》,同时通知外国(境外)运输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并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由起讫地、途经地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交通部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确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
    第十八条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口岸通过,进入对方国家境内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行。
    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行车路线、班次及停靠站点运行。
    第十九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应当具有本国的车辆登记牌照、登记证件。驾驶人员应当持有与其驾驶的车辆类别相符的本国或国际驾驶证件。
    第二十条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标明本国的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规定的《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式样,负责《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印制、发放、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二十一条 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外国运输车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以及载质量的规定。
    我国与外国签署有关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以及载质量具体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 我国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使用《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行车路单》。
    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使用《国际道路货物运单》。
    第二十三条 进入我国境内运载不可解体大型物件的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超限的,应当遵守我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运输。
    第二十四条 进入我国境内运输危险货物的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我国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禁止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和货物运输经营。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应当在批准的站点上下旅客或者按照运输合同商定的地点装卸货物。运输车辆,要按照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停靠站(场)停放。
    禁止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物或者招揽旅客。
    第二十六条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并定期进行运输车辆维护和检测。
    第二十七条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境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价格,按边境口岸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与相关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运价执行。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价格,由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自行确定。
    第二十九条 对进出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外国运输车辆的费收,应当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有关协定执行。
                       第四章 行车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条 国际道路运输实行行车许可证制度。
    行车许可证是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相关国家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时行驶的通行凭证。
    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进出相关国家,应当持有相关国家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外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进出我国,应当持有我国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我国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分为《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一般货物运输经营的外国经营者,使用《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外国经营者,应当向拟通过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商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外国经营者的运输车辆发放《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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