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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 这些交通违法行为以后就是犯罪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22


    自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新法明确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 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种原本只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约束下的交通违法行为,今后将升级为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 这些交通违法行为以后就是犯罪

 

变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两种危险驾驶罪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相比,增加了第三项和第四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人员要注意了。

 

变化二:校车、客车以及危化品运输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也纳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也就说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就会按照“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相比,这是新增加的一个条款。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再也不是从前那样可以置身事外了,一旦有直接责任,是需要担责的。

 

变化三:伪造、变造驾驶证等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一样入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变化四: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也一样入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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