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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桌饮酒责任的认定

文章作者:货运法律事务部:刘新彩 发布时间:2018-09-21

酒席上劝酒是我国的传统风俗,也是活跃气氛的一种方式,但被劝酒者过量饮酒发生事故的,同桌饮酒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爱劝酒的人,感情表达到就好,不要过激。殊不知小酌怡兴,大喝伤身,醉饮伤人。适度饮酒才能尽酒之功用,避悲剧之发生。

   司法实践中可能需承担“酒责”的几种常见情形:

   1、强迫劝酒型。不少地方“酒文化”中形成了“不喝醉不喝倒就是没喝好”的不良风气,酒席间相互强迫劝酒成为习惯。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等等。在此类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劝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为之,因此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认定为直接故意的主观过错,根据劝酒者的过错程度,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放纵饮酒型。“酒友”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或酒量有限或发现饮酒后的不良反应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后果如酒后驾驶等,却不履行劝阻义务而与之对饮,置该“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顾,因而导致该“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为与受害人对饮的人具有间接故意的过错,根据对饮者的过错程度,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未尽帮助型。同饮者之间相互发现有不良反应情况后,均具有及时通知、协助、救护等法律义务。出现这种情况,如果同饮人没有尽其应尽义务,而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同饮者”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同饮者”应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并将其交于成年家属的情形,饮酒者明显过量且出现身体不适症状后酒友没采取必要救治措施等情形。

   4、均无过错型。 司法实践中还出现过这种情况,即一位“酒友”仅劝另一位喝了少量的酒,结果却诱发对方犯病甚至死亡后果的发生,而劝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劝者也认为少量饮酒不会发生危险,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平责任,可酌情判令劝酒者适当承担补偿责任。需要强调的是,酒局的组织者要承担饮酒适度和酒后安全护送的义务,否则出事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刑事犯罪型。明知驾车人饮酒而唆使其酒后驾车的人,要对被唆使者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明知驾车人醉酒仍唆使其驾车的还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酒友”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不宜饮酒的某种疾病或发现对饮者酒后有明显不良反映等情况后仍故意强迫劝酒,致使被劝饮者人身伤亡的,亦可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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