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五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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