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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文章作者:万里集团 发布时间:2006-12-05

当事人无力实施、拒不实施或者遇有影响公众利益的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委托单位或人员代当事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清理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应当接收、保管从现场清理的物品。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处理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收集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以及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证据,并妥善保管。检验、鉴定后应当立即返还。
因调查交通事故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查阅或者复制道路收费站、渡口以及其他单位记载过往车辆信息的资料,有关单位及人员应当及时无偿提供。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承担全部责任,无过错的无责任;
(二)双方或者双方以上的当事人有过错的,过错大的承担主要责任,过错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过错小的承担次要责任;
(三)无法确定当事人有过错或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不认定责任;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五)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方案一: 
(一)在高速公路、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以及其他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百分之五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方案二: 
(一)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九十的责任;
(二)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的责任;
(三)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责任;
(四)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据法定的职权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公安部门规定的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六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的管理制度,在道路以外,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其中予以罚款处罚的,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
  第四十八条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但是,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有下列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
(二)乘车人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
(三)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将身体部位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
(四)乘坐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五)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或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的;
(六)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
  第四十九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
(二)醉酒驾车的;
(三)驾驶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四)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的;
(五)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六)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具有助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可以约束至酒醒;对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除给予罚款处罚外,还应当责令其拆除加装的动力装置并予以收缴。
  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但是,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
(二)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
(三)违反倒车规定的;
(四)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
(五)违反交替通行规定的;
(六)违反试车规定的;
(七)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
(八)违反故障机动车牵引规定的;
(九)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载人、载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三)驾驶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四)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第五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一)驾驶安全设施不齐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二)驾驶机件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四)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驾驶机动车的;
(五)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
  第五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未按照临时通行牌证载明的有效期限行驶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的;
(三)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四)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货运机动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未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六)大、中型客运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喷涂准乘人数或者经营单位名称的;
(七)驾驶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的;
(八)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第五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三)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
(四)违反规定超车的;
(五)违反规定变更车道的;
(六)违反规定会车的;
(七)违反规定掉头的;
(八)违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的;
(九)变更车道影响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十)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
(十一)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十二)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
(十三)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照规定行驶的;(十四)通过铁路道口,违反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的。
  第五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拨打、接听电话、观看电视的;
(二)下陡坡时故意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三)连续驾驶营运车辆超过四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四)在高速公路和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长时间占用超车道的;
(五)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六)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七)城市公共汽车违反规定停靠的。
  第五十七条 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进入路口的;
(二)违反规定在人行横道或者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三)借道超车的;
(四)占用对面车道的;
(五)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
  第五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三)夜间未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
(五)机动车发生故障后尚能移动,未移至不妨碍交通地点的。
  第五十九条 上道路学习驾驶或者实习期间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未按照指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或者教练车乘坐无关人员的;
(二)在实习期间内驾驶禁止驾驶的机动车的。
  第六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但是,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对驾驶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不及时报警致使交通堵塞的,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
(一)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三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一千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处三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四)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一千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营运汽车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非营运汽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将营运汽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将非营运汽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擅自停用公共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公共停车场(库)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从停用或者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三元处以罚款。
擅自设置或者停用、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机动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连续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
(二)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到现场救援,或者因处置不当、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重大建设项目立项未按照规定进行交通安全影响评价,或者不按评价意见实施,致使交通安全通行受到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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