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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汽车运价规则

文章作者:万里集团 发布时间:2006-12-05

第三节 旅客运价价目
第四十四条 基本运价
一、座席基本运价:指大型座席普通级客车在等级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
二、卧铺基本运价:指大型卧铺普通级客车在等级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
第四十五条 大型座席客车运价
一、大型座席高三级客车运价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50-350%;大型座席高二级客 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00%-250%;大型座席高一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 100%-200%。
二、大型座席中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50%-100%。
三、大型座席普通级客车运价,按座席基本运价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中型座席客车运价
一、中型座席高二级客车运价按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00%-250%;中型座席高一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0%-200%。
二、中型座席中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70%-120%。
三、中型座席中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0%-50%。
第四十七条 小型座席客车运价
一、小型座席高二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00%-250%;小型座席高一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50%-200%。
二、小型座席中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0%-150%。
三、小型座席普通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50%-100%。
第四十八条 卧铺高级客车运价
卧铺高级客车运价,按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分别在卧铺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计算。
第四十九条 卧铺中级客车运价
卧铺中级客车运价在卧铺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30%-50%。
第五十条 卧铺普通级客车运价
卧铺普通级客车运价按卧铺基本运价执行。
第五十一条 非等级公路旅客运价
非等级公路旅客运价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20%。
第五十二条 旅游车旅客运价
旅游车旅客运价在同类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20%。
第五十三条 夜班车旅客运价  夜班车旅客运价在同类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20%
第五十四条 春节旅客运价
春运期间旅客运价可加成计算。
第五十五条 出入境汽车旅客运价
出入境汽车旅客运价,按双边或多边出入境汽车运输协定,由两国或多国政府主管机 关协商确定。
第四节 旅客运输其他收费
第五十六条 包车取消和包车空驶损失费
一、包车取消损失费  包用单位取消包车,在用车前一天取消包车,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5%向用户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当天取消包车按10%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  承运人未征得用户同意,单方取消包车,用车前一天通知用户的,由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5%向用户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用车当天取消包车按10%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
二、包车空驶损失费  因用户原因,包车造成空驶,按往返实际行驶里程、客车核定座位和包用车型运价的50%计收包车空驶损失费。
第五十七条 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
一、计程包车因用户责任造成车人停歇延滞,承运人可向用户核收车辆停歇延滞费。计程包车日计费里程在180千米以上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2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延滞费;日计费里程在180千米及以下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1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费。超出免费停歇时间部分,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整为半小时。
二、承运人未如期供车,应付给用户供车延误费。延误时间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
三、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均按计是地包车运价的50%计收。
第五十八条 车辆通行费
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收费,均由旅客负担。其收费由承运人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代收代付。
第五节 旅客运费计算
第五十九条 计程旅客运费
一、计程旅客运价按旅客运价价目计算。
二、计程旅客运费计算公式;  计程旅客运费=计程旅客运价(含基本运价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险金)×旅客乘车里程+其他收费。
第六十条 旅客包车运费
一、旅客包车运价分计程旅客包车运价和计时旅客包车运价,按车辆类别分别确定。
二、旅客包车运费计算公式:  旅客包车运费=旅客包车运价×包车计费里程(包车计费时间)+其他收费
第六十一条 运费单位
一、旅客票价单位:  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尾数不足05元进整为05元,尾数超过05元进整为1元。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四舍五入。
二、行包运费单位:  以元为单位,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
第六节 行包运价
第六十二条 行包运价
计费行包每100千克千米运价按座席基本运价的2倍计算。
第六十三条 行包占座费
旅客自行携带的行包,超过规定免费重量的,按行包计费。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本规则的价目已确定幅度的,必须在幅度内确定价格水平,未确定幅度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对于政府列入市场调节价的客货运价价目,不受本规则有关基本运价加成幅度的限制。
第六十五条 大型物件的运价另行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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